交通肇事罪缓刑案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告人李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 312 国道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降低车速,与同向行人赵XX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XX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X委托谢宏亮、冯路凯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首先,协助被告人处理事故善后事宜,与被害人亲属沟通,推动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 173000 元(含已支付的 53000 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其次,律师协助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后续从轻量刑奠定基础。庭审中,律师围绕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论证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理由: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