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某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遂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 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
- 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 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 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