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结案时间:2022 年 08 月 30 日
案情特征词:逾期利率、通知书、同业拆借、借款、合同成立、截图、催款、借期内利率、律师费、委托代理合同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条
当事人
原告:LP,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现住浙江省杭州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住安徽省 ××。
诉讼记录
原告 LP 与被告 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LP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XXX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 LP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70000 元;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5890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4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 年 2 月 4 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约定还款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 日,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 4% 支付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借款本金 20% 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律师费等催款费用。2022 年 6 月 7 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 20000 元,承诺 2022 年 6 月 22 日前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 5000 元。被告 XXX 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 15.4%)计算 50000 元借款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 20000 元借款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可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酌情确定为 3000 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LP 借款 5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 计算);
二、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LP 借款 2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7% 计算);
三、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LP 律师费 3000 元;
四、驳回原告 LP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11 元(已减半),由被告 XXX 负担。原告 LP 可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 XXX 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文尾
审判员:XHK
书记员:FC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