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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吴俏俊律师 在线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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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俏俊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本案,协助工伤职工梳理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事实,提交完整证据链,主张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待遇。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成功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结案时间:2021 年 01 月 12 日

案情特征词:复核、补缴社保、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停工留薪、补缴、补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

原告:XX公司(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HZD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人员(脱敏处理)。

被告:LHT,男,汉族,住河北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法律援助指派)。

诉讼记录

原告与被告 LHT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请:撤销仲裁裁决,无需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按其实际月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合法,且工伤待遇免征个税,原告主张的社保代扣等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 LHT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延长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的工资基数及代扣代缴个税的理由不成立,仲裁裁决按被告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工伤事实清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工资基数及个税代扣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三、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四、原告关联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文尾

审判员:LL

书记员:ZC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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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俏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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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12年的执业律师,2019年度“钱塘新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获得者,现任钱塘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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