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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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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王之虎律师 在线
上海靖霖(济南)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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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紧扣人工繁育动物定性、是否属保护范围、罪与非罪边界等核心争议,提出不构成犯罪、构罪亦应免刑的辩护意见,直击一审定罪逻辑缺陷。二审采纳辩护相关主张,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为委托人争取重新审理、纠正原判的关键程序机会,避免一审错误裁判生效

案件详情

一、大概案情

安X(济南xx恒实业职员)非法收购2 只xxx陆龟,尹X(湖南xx乳业职员)非法出售该陆龟,获利601 元,二人被指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案件经过

  1. 一审阶段
    济南市某某区法院作出(20xx)鲁 01xx 刑初 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①安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千元;
    • ②尹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
    • ③查获的 2 只xxx陆龟由扣押机关处理,尹X违法所得 601 元没收上缴国库;
    • ④判令二人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 上诉阶段
    尹X服判不上诉,安然不服上诉,理由为:人工繁育的xxx陆龟不属于公约保护野生动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也请求免刑;其委托王之虎(浙江XX所律师)、朱X(实习律师) 担任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
  3. 二审审理
    济南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法裁定处理

三、案件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鲁 0x 刑终 1xx 号终审裁定:
  1. 撤销济南市xx区法院(20xx)鲁 01xx 刑初 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 全案发回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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