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经营烟草刑事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X、胥X、娄X、甘X等十八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络、物流寄递方式非法销售雪茄烟,涉案金额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各被告人分别委托律师或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十八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辩护人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自首 / 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等提出辩护意见,请求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结合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物流凭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审查事实与数额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十八名被告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意见,区分主从地位及情节轻重,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除一名被告人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外,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处以相应罚金;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草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涉案雪茄烟依法没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