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20年10月9日
代理身份:第三人
一、案件详情
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十堰XX公司、十堰市XX公司行政争议一案,原告立案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93150元,虽申请缓交诉讼费并申请撤诉,但不符合缓交法定事由。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全部诉讼主张;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3. 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涉及行政主体与两家房地产企业的行政争议案件。代理律师代表第三人全程参与诉讼,因原告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亦不符合缓交条件,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本案未对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与责任,第三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补偿或其他法律责任,诉讼程序终结,实现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核心目标。
四、律师价值
1. 代理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全程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因原告未依法缴费导致按撤诉处理,案件实质性终结,避免后续诉累;
3. 保障企业在行政争议中不被错误追责、不承担额外费用与损失;
4. 高效终结行政诉讼程序,实现企业零风险、零负担、零责任的应诉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