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年8月10日
代理身份:被告十堰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原告依据法院执行裁定取得涉案商业用房所有权,以被告占用、堵塞公共通道为由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拆除建筑、恢复通道原状。被告辩称未实施妨害行为,涉案区域并非规划确定的通道,且房屋其他通道畅通、由原告实际控制,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我方抗辩请求
1. 被告未实施任何妨害原告物权的行为;
2. 涉案区域未经规划、测绘、竣工验收确认为公共通道,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3. 原告房屋另有合法通行通道且畅通无阻,不存在通行妨碍;
4.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核心在于原告是否举证证明涉案区域为法定通道、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代理律师围绕规划认定、竣工验收、通道性质、举证不能展开系统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规划及竣工验收文件证明通道性质,其提交的测绘、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抓住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核心要点,从根源上否定通道性质;
2. 严格适用物权及排除妨害举证规则,促使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全面推翻原告侵权主张,实现零责任、零赔偿、零拆除的完全胜诉;
4. 为房地产项目中通道认定、排除妨害类案件提供典型抗辩思路与裁判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