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XX
原告:某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告:某,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物流公司诉被告某、第三人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原告代理人王XX、被告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车租赁关系;
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32,200元(截至起诉之日);
判令被告返还挂车,如无法返还则赔偿损失100,000元;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购买案涉挂车,2020年9月与被告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月租金3,300元。被告长期拖欠租金。2023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管理人员某出具《欠条》,确认欠租金62,000元。此后被告继续使用车辆但未支付后续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起诉。
被告抗辩: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案涉车辆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原告无关。车辆已于2024年5月因事故损坏,无法返还。
第三人陈述:
案涉车辆为原告所有,第三人系原告管理人员,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的是欠原告的租金。
法院认定事实:
案涉挂车登记所有人原告,第三人系原告授权管理人员。2020年9月起,被告通过第三人租赁该车,长期未足额支付租金。2023年10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租金62,000元。此后继续使用车辆,未支付后续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被告称车辆已损坏但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经催告未履行,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确认欠条租金62,000元,后续租金按每月2,600元计算。2023年10月18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租金为72,800元,共计134,800元,原告诉请132,200元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车辆损毁无证据支持。律师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0年9月达成的挂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32,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案涉挂车;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期履行,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7元,保全费1,711元,共计4,148元,原告负担1,486元,被告负担2,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