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6月
代理方: 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2024年3月,被告人苏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系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3张银行卡及1部手机给他人使用,并配合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帮助他人从银行柜台取现人民币41万元。经查,涉案资金中包括吴X被网络诈骗资金151200元、张某被网络诈骗资金50000元。苏X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
2024年3月21日,苏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全额退赃(退还违法所得4000元),另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50000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二、我方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苏X的辩护人,我方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苏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2.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 积极主动全额退赃(4000元),另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50000元,具有真诚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庭对苏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苏X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手机并配合刷脸取现,帮助他人转移网络诈骗资金,涉案金额41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方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案情,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我方多次会见苏X,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苏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2. 积极推动退赃退赔:我方建议苏X及其家属尽快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50000元(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对争取缓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3. 充分挖掘从轻、减轻情节:我方重点论证苏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4. 适用速裁程序,高效结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苏X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我方同意并配合,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27日当庭宣判,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
· 被告人苏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苏X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上诉。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争取缓刑,避免实刑羁押:本案涉案金额41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苏X无需实际入狱服刑。
2. 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我方果断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到公诉机关较轻的量刑建议(三年缓刑),并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3. 主动退赃退赔,体现悔罪诚意:我方指导苏X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即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并主动缴纳补偿款50000元。该行为显著提升了法庭对苏X悔罪态度的认可,是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
4. 高效程序运用,快速结案:适用速裁程序,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约两个月,极大降低了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时间(2024年3月21日被抓获,3月28日刑拘,4月24日逮捕,6月27日宣判后即获缓刑释放)。
5. 罚金金额较低,减轻当事人负担:公诉机关建议并处罚金,法院最终判处罚金5000元,在同类案件中属较低水平,减轻了苏X的经济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