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3月
代理方: 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2016年以来,施X(已判决)为谋取不法利益,先后组织、招募了被告人揭X及胡X、施X、揭X、谢X、陈X、邢X、项X(均已判决)等人,以某商务办公室为据点,由施X提供放贷资金,施X负责财务,逐步形成以揭X及胡X为组长的相对固定分组,在建德市范围内有组织地从事“车贷”“零用贷”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催讨债务,形成了以施X为首要分子,揭X及胡X为骨干成员,其余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具体犯罪事实:
1. 非法拘禁罪:2017年7月30日左右,揭X为帮助施X向被害人齐X逼讨债务,伙同项X、陈X、邢X、谢X等人将齐X从杭州东XX强行带至办公室、旅舍、浴场等地轮流看管,限制人身自由达20余天。
2. 寻衅滋事罪:
· 2017年7月至8月,揭X为帮助施X向宁X逼讨债务,单独或伙同谢X、项X到宁X家中喷油漆,在办公室内殴打宁X,在烧烤店内辱骂宁X。
· 2017年8月25日,施X纠集揭X及胡X、揭X、邢X、项X、陈X、谢X等人赶至某网贷公司,以有人用已抵押车辆再次抵押借款损害其利益为由,强行要求介绍人出钱赎车,最终迫使丁X支付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揭XX投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我方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揭X的辩护人,我方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揭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揭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 揭X家庭困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4. 在共同犯罪中,揭X虽为骨干成员,但部分行为系受首要分子指使,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请求法庭对揭X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揭X作为骨干成员,参与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余天)和寻衅滋事(喷漆、殴打、辱骂、强拿硬要)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较大。揭X曾有寻衅滋事行政处罚及刑事缓刑前科。
我方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梳理案件事实及前科情况:全面了解揭X的犯罪集团角色、具体参与行为、前科劣迹(2008年、2010年行政拘留,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为量刑辩护提供基础。
2. 积极推动自首认定:揭X系经劝投后主动投案,我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强调自首情节,法院最终认定“犯罪后主动投案,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罚。
3. 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我方建议揭X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公诉机关沟通,争取到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合并执行二年),并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4. 庭审中配合法庭,确保程序顺利: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因犯罪集团性质),我方全程参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保证了判决的稳定性和效率。
最终,法院判决:
· 揭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 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已扣除取保候审期间)。
揭X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上诉。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揭X系经劝投后主动投案,我方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确保自首情节被认定,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2. 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我方果断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到公诉机关相对合理的量刑建议(合并执行二年),并最终获得法院采纳。相较于非法拘禁罪(最高三年)和寻衅滋事罪(最高五年)的法定刑,合并执行二年处于较低区间。
3. 有效利用被告人悔罪表现:揭X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予以从宽处罚”。
4. 程序应对得当:本案因恶势力犯罪集团性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我方全程配合,确保揭X的诉讼权利不受影响,并在庭审中继续坚持从轻辩护策略。
5. 客户预期管理:考虑到揭X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且有前科,我方提前向揭X及其家属说明可能面临的刑期(二年左右),最终判决在预期范围内,客户表示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