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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案,从犯、认罪认罚,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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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犯、坦白等情节已被认定的基础上,确保量刑未突破合理区间(拘役六个月)。虽然未能适用缓刑,但刑期与先行羁押时间基本相当(2016年1月20日被刑拘,判决时已羁押约5个月),实际剩余刑期较短。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6年6月22日

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冯从福)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柯XX,。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柯XX(柯XX之父)以营利为目的,在宁德市蕉城区南XX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供他人赌博。因柯XX视力不好,记账易出错,2015年10月下旬起,柯XX邀请其子柯XX帮助记录、计算“六合彩”账目,每期给予50元报酬。2016年1月19日,柯XX、柯XX接受23名赌徒投注,共收赌资12565元,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XX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柯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柯XX的辩护人,冯从福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系从犯:柯XX仅应父亲要求帮助记账、算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认罪态度好: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无前科:柯X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

4. 请求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庭对柯XX从轻处罚。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的案件。被告人柯XX系应年迈父亲(柯XX视力不好)的要求,帮助记录、计算赌账,每期仅收取50元报酬,涉案金额较小(查获当日赌资12565元),参赌人员23人,刚达到“聚众赌博”的追诉标准(参赌人员20人以上)。

从辩护角度看,柯XX并非赌博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其参与程度较浅、作用较小、获利极少。辩护策略聚焦于从犯地位的认定和认罪认罚态度的体现:

· 从犯认定:柯XX仅协助记账,未参与招揽赌徒、设定赔率等核心行为,法院完全采纳从犯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坦白情节: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柯XX构成赌博罪,系从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父柯XX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柯XX的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止,实际羁押期间即为全部刑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的启示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因亲情协助违法犯罪活动,虽可获从犯认定,但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辩护人通过准确阐述从犯地位和认罪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实刑(拘役,且羁押时间即为刑期),避免了更长刑期的有期徒刑。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精准定位从犯地位:柯XX系应父亲要求帮忙记账,主观恶性和客观作用均较小。通过详细阐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作用,法院全面采纳从犯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 固定坦白情节: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辩护人及时向法庭说明,确保坦白情节被采纳,从轻处罚。

3. 合理预期管理: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客观分析刑期预期(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使当事人能够理性接受认罪认罚方案。

4.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从犯、坦白等情节已被认定的基础上,确保量刑未突破合理区间(拘役六个月)。虽然未能适用缓刑,但刑期与先行羁押时间基本相当(2016年1月20日被刑拘,判决时已羁押约5个月),实际剩余刑期较短。


  • 2016-06-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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