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条明确本息约定的债务清偿
审理法院信息: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系朋友关系。2018 年 7 月,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 2 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 2%,原告当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完成转账。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催要无果,委托高志静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利息。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高志静律师协助原告整理借条、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事实及利息约定,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分段计算利息,保障原告合法债权。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审查、认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 万元,并分段支付利息: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月息 2% 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判决理由:借条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利息主张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