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养殖户诉山东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关于村委会违法解除合同及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法律实践
代理律师: 周雪林(北京市XX)
代理方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某养殖户]
案件背景: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一、 案件简介
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违约损害赔偿的典型再审案件。委托人(原审原告)与山东某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养殖合同》,租赁期限至2025年11月。在合同履行期间,村委会于2023年10月单方面发出《限期搬迁通知》,意图收回土地,导致委托人被迫停止养殖经营。
尽管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通知,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委托人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赔偿请求。周雪林律师介入后,作为再审申请人(原告)的代理律师,重点围绕违约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进行辩护,最终成功说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实质性的经济赔偿。
二、 办案经过
周雪林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了原审败诉原因,即法院认为委托人未能提供具体的“未来养殖计划”及进行“损失鉴定”。针对这一难点,周雪林律师制定了以下核心代理策略:
锁定违约事实,确立赔偿基础:
周律师指出,村委会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发出《限期搬迁通知》,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虽然村委会辩称该通知系“工作失误”并同意撤销,但该行为已实际造成了委托人的恐慌及经营中断。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破解“损失难以计算”困局,确立参照标准:
针对二审法院认为“需专业鉴定机构认定”的观点,周律师提出,养殖行业的损失鉴定往往成本高、周期长。律师团队整理并提交了委托人此前与大型养殖企业(新希望六和)签订的《商品猪委托代养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委托人具备稳定的养殖能力和收益来源。
核心观点: 既然村委会的违约行为导致错过了养殖周期,那么参照委托人最近一期实际履行的养殖收益(2020-2021年期间的寄养费)来计算损失,是最客观、最直接的证明方式。
强化因果关系论证:
周律师在庭审中强调,由于村委会的强势地位及断水断电等辅助行为,导致委托人“不敢养”与“不能养”在法律后果上等同。原审法院要求委托人必须证明“已制定具体计划”过于严苛,忽视了违约行为对经营决策的实际阻却作用。
三、 案件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周雪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进行了改判:
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确认效力: 确认山东某村民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即合同继续有效)。
获得赔偿: 判令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委托人违约损失 119,000元。
判决逻辑: 法院认可参照2020年养殖收益(99,160元)作为计算基准,并综合考虑了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酌情上浮至119,000元。
驳回其他诉求: 关于转让费、设备折旧等重复性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求予以驳回。
结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对于因违约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及历史交易数据进行合理认定的裁判规则,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