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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死亡直接原因为癌症,撞击仅“稍有影响”),说服法庭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使被告人获得“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优惠。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被害人吴X于2008年被诊断为宫颈癌,术后转移,2014年起多次化疗。2017年5月,吴X因癌症疼痛服用农药自杀未遂。此后,吴X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驶机动车将其撞死,以解脱癌症痛苦,被告人王X(吴X丈夫)亦帮助劝说徐X。徐X一直未答应。

2017年6月15日晚,吴X再次电话联系徐X,请求驾车撞死自己,王X在通话中劝说并要求徐X“狠心一点”,承诺家人不会找麻烦。徐X同意并确定撞击地点。当晚20时许,在句容经济开XX某路段,徐X驾驶面包车将吴X撞倒。徐X随后拨打110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吴X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于6月17日主动要求出院,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

经法医鉴定: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

案发后,徐X、王X被查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徐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即诉讼请求)为:

1. 认定被告人徐X、王X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认定被告人徐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3. 认定被告人徐X系初犯,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4.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徐X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极为特殊的“安X死”型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徐X应被害人反复恳求,驾车将其撞伤,意图帮助其解脱癌症晚期痛苦。但我国法律不承认安X死,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然而,本案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提供了空间。

在辩护策略上,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犯罪未遂的成功认定: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本案量刑大幅降低的关键。

2. “情节较轻”的论证: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主动求死,被告人出于同情和怜悯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情节较轻”,为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3. 如实供述与认罪悔罪:徐X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无隐瞒,且多次表达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结合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包括被害人儿子)的谅解,法庭认定其真诚悔罪。

4. 缓刑的精准争取:综合未遂、情节较轻、如实供述、初犯、谅解等情节,法院最终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本案提醒我们:在受被害人恳求而实施的“安X死”类案件中,虽然法律上不能免责,但犯罪未遂、被害人过错、真诚悔罪、取得谅解等情节的综合运用,仍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的宽大处理。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 成功认定犯罪未遂:通过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死亡直接原因为癌症,撞击仅“稍有影响”),说服法庭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使被告人获得“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优惠。

2. 推动认定“情节较轻”: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被告人系出于同情,被害人主动求死,社会危害性显著不同,最终法院采纳“情节较轻”的认定,将法定刑区间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 缓刑的成功争取:在故意杀人罪这一重罪中,综合运用未遂、如实供述、取得谅解、初犯、悔罪等多重情节,成功说服法庭对徐X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4. 被害人谅解的积极促成:协助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最终取得被害人儿子等家属的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创造了实质性条件。

5. 舆论与法理的平衡引导:本案涉及“安X死”这一敏感话题,辩护人引导被告人理性认罪,同时向法庭客观陈述被害人长期痛苦的事实,使裁判结果兼顾法理与人情。


  • 2018-04-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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