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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郑州某钢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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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阶段,张丽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十余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胜诉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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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郑州某钢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某钢铁公司签订《临建房合同》,
约定由郑州某钢铁公司供应安装“瓦楞集装箱”板房。合同签订后,郑州某钢铁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安装,
但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尚欠十余万元。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提起上诉,
主张第二份《临建房合同》无效、郑州某钢铁公司延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货物存在质量瑕疵、
一审法院支持利息主张无法律依据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临建房合同》并不矛盾,第二份合同系在第一份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
系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两份合同均未明确约定施工时间和交付时间,
上诉人主张逾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临建房存在质量问题。
在上诉人未给付剩余工程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以主张逾期给付造成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1970-01-01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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