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郑州某钢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某钢铁公司签订《临建房合同》,
约定由郑州某钢铁公司供应安装“瓦楞集装箱”板房。合同签订后,郑州某钢铁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安装,
但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尚欠十余万元。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提起上诉,
主张第二份《临建房合同》无效、郑州某钢铁公司延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货物存在质量瑕疵、
一审法院支持利息主张无法律依据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临建房合同》并不矛盾,第二份合同系在第一份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
系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两份合同均未明确约定施工时间和交付时间,
上诉人主张逾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临建房存在质量问题。
在上诉人未给付剩余工程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以主张逾期给付造成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