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郑州某钢铁公司与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郑州某钢铁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0年8月先后签订两份《临建房合同》,
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安装“瓦楞集装箱”板房,工程总价数十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
但仍有十余万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延期交货导致被告对第三方违约;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利息主张无法律依据;被告公司无合同专用章,对第二份合同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供应安装“瓦楞集装箱”板房,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在原告安装完毕后仍欠工程款十余万元未支付,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合同虽未约定交付时间,
但现场照片显示原告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交付安装并已投入使用,
被告应按约定在集装箱到场后十日内付清工程款,其未按期付清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公司无合同专用章,但无法证明公章的唯一性,不予采纳;辩称延期交货及产品质量不合格,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十余万元,并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