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左XX与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
案外人左XX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某处房产的查封并中止执行,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左XX称,其通过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签订《委托认购协议》,购买涉案房产一套,
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及维修基金等费用,被执行人出具了收据,但因被执行人屡次推脱、房产被查封等原因,
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辩称,案涉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左XX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付款项与收据金额无法吻合,且其购买多套房屋并非用于居住及唯一住房,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左XX未与被执行人签订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被执行人亦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左XX
,左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左XX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