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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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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有力论证原告自身存在明显过失(行走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仅承担较低比例的赔偿责任,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金额。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杜某某与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前往被告张某某经营的养生馆做理疗,在下楼梯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
原告认为养生馆楼梯窄小且陡,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万余元。被告辩称其仅为挂名经营者、原告未消费系免费体验、
原告并非在经营场所摔倒、楼梯无安全隐患等,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梯由养生馆单独使用,服务对象不排除高龄人群,被告应预见到该人群上下楼梯
存在更高风险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其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在行走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具有明显过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数千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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