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杜某某与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前往被告张某某经营的养生馆做理疗,在下楼梯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
原告认为养生馆楼梯窄小且陡,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万余元。被告辩称其仅为挂名经营者、原告未消费系免费体验、
原告并非在经营场所摔倒、楼梯无安全隐患等,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梯由养生馆单独使用,服务对象不排除高龄人群,被告应预见到该人群上下楼梯
存在更高风险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其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在行走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具有明显过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数千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