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摘要:
一、案件基本信息
- 被告人:胡*曾因本案被临时羁押、刑事拘留、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凌泽阳,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官**、检察官助理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凌泽阳到庭参加诉讼。
二、公诉机关指控
- 犯罪事实: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经核实,该银行卡涉案流水总额人民币33****6.00元。其中核实电信诈骗案被害人一名,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资金曾打入涉案银行卡中。 - 到案情况:20**年11月1日,被告人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 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汇款凭证、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页面截图、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姚**的证言;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给另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判决内容:一、被告人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暂存本院。)二、被告人胡*上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