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成X申请宣告梁X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成X与被申请人梁X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梁X患老年痴呆等多种疾病,意识模糊、语言混乱、
需插胃管进食、长期卧床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作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另一子(长期居住于国外)不同意申请人成为监护人,认为申请人未尽孝道。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梁X的配偶已去世,直系亲属共两位(长子成X、次子成X)。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属于第二顺序监护人。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次子长期在国外生活,被申请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活治疗,日常的看望、照顾主要由长子负责。
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梁X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申请人成X为被申请人梁X的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