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鲁 0783 民初 XXXX 号
原告:孟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XX 路 XX 小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XX 街道 XX 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XX与被告胡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 月 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 XXXX 年 X 月 X 日、XXXX 年 X 月 X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被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
-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店铺转让款 XX 元、租金 XX 元并赔偿损失;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店铺转让给原告,转让费包含设施及一年房租。原告支付款项后发现,被告隐瞒租赁期限已届满、会员卡余额过高的事实,构成欺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胡XX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协议已实际履行,不存在欺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 XX 元,包含店内设施及房租。原告按约支付转让款,并向商场交纳租金 XX 元。后双方因房租期限、会员余额产生争议。原告持有的协议文本中房租期限约定不明,被告持有的文本存在涂改。原告实际经营至商场租金到期日。
上述事实,有店铺转让协议、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转让费包含房租部分,被告未交纳对应房租构成违约。综合设施价值、履行情况、证据规则,本院酌情认定房租部分金额为 XX 元。被告该行为虽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应返还相应房租并支付利息。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XX返还原告孟XX房租 XX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 XX 元为基数,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XX 元,由原告孟XX负担 XX 元,被告胡XX负担 XX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
XXXX 年 X 月 X 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