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总结:
- 被不起诉人姓名:吕**
- 前科:20**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驾驶证暂扣1个月和罚款300元
- 犯罪情况:吕**于20**年6月25日饮酒后驾驶车辆
发现前方交警查酒驾后逃避检查,被交警查获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结果为92mg/100ml)以及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1.46mg/100ml)。
鉴定意见被吕**确认无误,其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 不起诉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第三十七条,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吕**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免予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
- 申诉权利:吕**如不服此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 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
附注:文中提及的法律条文是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并说明了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