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大理市天XX电缆电线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程再萍(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茶某某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等材料,被告累计欠付货款 188264 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货款及高额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程再萍律师代理原告提交欠条、供货凭证等核心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缺席审理并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茶某某向原告支付货款 188264 元;
- 被告按 LPR 加计 30% 的标准支付分段逾期付款损失;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率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合理标准。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