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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某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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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对摔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不利情况下(双方均未申请鉴定),张忠秋律师通过病历资料中“耻骨骨折”“骨盆多发骨折”等诊断结论,成功论证摔倒与周某某症状恶化及死亡之间存在关联性,法院最终酌定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梁XX与某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梁XX的母亲周XX入住被告某老年公寓,每月缴纳费用。某日下雨,周XX在公寓走廊下台阶时两次
摔倒,后出现不好好吃饭、呕吐等症状。原告将母亲先后送往两家医院治疗,最终去世。原告认为,
被告作为专业养老机构,未尽到照料、看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母亲摔倒后引发系列症状最终死亡,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未追加其他继承人)、周XX死亡与摔倒之间无因果关系、
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X年事已高且患有精神疾病,在室外走动时自身摔倒,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对周XX负有照料、看护义务,在天气不好时未尽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义务,
导致周XX摔倒,摔倒后虽通知家属但未及时送医,可能导致医治延误和伤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无法完全排除摔倒与死亡之间的关联性,但酌定被告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合理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合计二十余万元,被告按比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数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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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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