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其为某小区4号房屋的权利人(由某开发部改制而来)。被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XX公司、某XX公司在未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强行改造该房屋用于修建热力供热泵站,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多次协商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三被告均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房屋登记所有人并非原告),且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某开发部名下,该开发部已于某年被吊销。原告主张其由该开发部改制而来,但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案涉小区系无主庭院,被告社区居委会在热力配套设施建设中基于政府文件精神,实际起引导、协调、组织小区居民的作用,建设资金来源于居民集资,居委会未从中获益,无证据证明拆除房屋系居委会决策安排。被告XX公司、XX公司对拆除房屋相关情况不清楚,不参与选址,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