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张忠秋律师 在线
河南博苑(新乡)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组织,张忠秋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避免了当事人承担停止侵权、返还房屋及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其为某小区4号房屋的权利人(由某开发部改制而来)。被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XX公司、某XX公司在未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强行改造该房屋用于修建热力供热泵站,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多次协商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三被告均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房屋登记所有人并非原告),且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某开发部名下,该开发部已于某年被吊销。原告主张其由该开发部改制而来,但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案涉小区系无主庭院,被告社区居委会在热力配套设施建设中基于政府文件精神,实际起引导、协调、组织小区居民的作用,建设资金来源于居民集资,居委会未从中获益,无证据证明拆除房屋系居委会决策安排。被告XX公司、XX公司对拆除房屋相关情况不清楚,不参与选址,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忠秋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忠秋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张忠秋律师
14107202****7841 执业认证
  • 河南博苑(新乡)律师...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跨境贸易大厦35楼3503室
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
  • 159 3734 293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