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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X、李XX与张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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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组织,张忠秋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完全免责结果,避免了当事人承担数十万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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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X、李XX与张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严XX、李XX的近亲属严XX在被告张XX、胡XX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时,从三层楼处坠地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张XX、胡XX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施工保障义务;被告李XX作为房主将工程发包给

没有资质的张XX,存在选任错误;被告闫XX操作吊料机不当导致事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数十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XX与被告张XX、胡XX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XX、胡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
未尽到安全施工保障义务,应对严XX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严XX作为成年人,自身疏忽大意,
不注意避险,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XX与张XX、胡XX签订了房屋承建合同,原告未能证明李XX
存在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闫XX系受雇于张XX,其行为属执行工作任务,
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酌定张XX、胡XX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后,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数十万元。

判决如下:

被告张XX、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五十余万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李XX、闫XX的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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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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