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婉律师成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客户追回履约保证金及退税款共计250余万元
一、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申请人郝X(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包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开发区的厂房及传达室等工程的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等工作。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首次工程款拨付时扣留2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并提交完整工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发生的各类税费由委托人承担。
工程于2014年8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依约缴纳了相关税款。后因税务机关进行国库资金更正操作,将委托人已缴纳的786,544元税款退还至被申请人账户,而委托人已另行以被申请人名义重新缴纳了该笔税款。此外,被申请人始终未返还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刘婉律师提起仲裁。
二、办案经过
1. 精准把握仲裁时效,击破被申请人抗辩
被申请人辩称,工程于2014年竣工,申请人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刘婉律师通过梳理工程款支付流水,证明被申请人直至2017年9月仍在持续向委托人转付工程款,仲裁时效因被申请人持续履行义务而中断,成功推翻被申请人的时效抗辩。
2. 突破证据瓶颈,还原履约保证金扣留事实
被申请人否认实际扣留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刘婉律师提交了《转工程款申请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2013年11月收到工程进度款后,确实扣留了2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仲裁庭结合常理及证据链,依法认定该事实成立。
3. 精确计算应返还金额,争取利息支持
通过比对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结算金额、已付工程款金额,刘婉律师精确计算出被申请人尚欠履约保证金1,739,551.35元,并主张被申请人逾期返还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最终支持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4. 追回税务机关退税款
刘婉律师调取了税务机关出具的《退库处理信息清册》及银行流水,证明786,544元退税款已汇入被申请人账户,且委托人已重新缴纳相应税款。仲裁庭依法支持委托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该笔款项的请求。
三、案件结果
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
被申请人向委托人返还履约保证金1,739,551.35元;
以1,739,551.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为135,827.98元);
被申请人向委托人返还税务机关退税款786,544元;
被申请人承担80%的仲裁费,向委托人支付代垫仲裁费41,212.80元。
合计支持金额超过270万元,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律师结语: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税务退税款追回、仲裁时效认定等复杂法律问题。刘婉律师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精准法律适用及有力庭审应对,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面胜诉裁决。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仲裁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刘婉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事仲裁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庭审与仲裁实战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