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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木艺分包纠纷|二审全胜!刘婉律师为总包方止损 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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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刘婉律师 在线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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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验收合格为付款前提、增项须书面确认、工程拆除后举证责任分配三大焦点精准抗辩,逐一否定对方证据。一审胜诉后,二审持续夯实代理观点,成功阻断对方不合理主张,最终全额驳回 70 万元工程款诉求,为委托人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彰显专业、高效的工程纠纷办案能力。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木艺分包纠纷|二审全胜!刘婉律师为总包方止损 70 万元


一、案情介绍

某木艺防腐企业(原告)与某科技公司(被告)签订《木艺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总承包项目中的木艺专项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质保期 12 个月。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主张已完成全部施工,且施工期间存在多项工程增项,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增项款,合计 70 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工程未按约定验收合格,且所谓 “增项” 无双方书面确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后涉案工程因政府行政行为被整体拆除,现场无法复勘、无法进行工程量鉴定。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二、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工程是否完工、是否验收合格、增项是否成立、工程拆除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紧扣合同约定,锁定付款前提

律师重点从合同条款入手,明确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以工程整体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为前提;变更、增项必须经书面确认方可计价;质保金需质保期满后支付。原告主张付款,必须举证证明验收合格及增项合法有效。

(二)全面质证,否定完工与增项主张

针对原告提交的施工记录、邮件、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律师逐一质证:
  1. 正式验收文件、验收记录或会签单,无法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
  2. 邮件、聊天记录仅为单方沟通,无双方盖章或授权签字的书面变更协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增项程序;
  3. 现场视频无法完整、客观反映全部工程量及质量,不能替代验收资料。

(三)抓住关键事实,抗辩工程拆除影响举证

律师提出,涉案工程被政府拆除属于客观不能,导致无法通过现场勘验、司法鉴定核实工程量,该不利后果应由主张已完工、主张增项的原告承担,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二审强化逻辑,巩固胜诉基础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强化:
  • 合同付款条件清晰,未验收合格即不满足付款节点;
  • 增项无书面确认,依法不应支持;
  • 生效关联判决已印证工程存在未完工争议,原告主张 “全部完工” 无事实依据;
  • 开具发票不等于工程完工,先开票后付款属行业惯例,不能作为验收合格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驳回原告 70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避免大额经济损失。
本案为典型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核心启示在于:合同约定优先、验收程序关键、增项必须书面确认、工程灭失后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决定胜负。律师凭借专业的合同解读、严密的证据质证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处理同类工程结算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
  • 1970-01-01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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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婉律师,于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2018年11月 创立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任职律所主任。 在执业期间办理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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