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柯X,委托张越律师;被告骆X、金X。骆X向银行借款 40 万元,柯X与金X共同连带担保,骆X逾期未还,柯X代为清偿本息 406763.34 元后起诉追偿,要求骆X全额还款、金X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半责任。
办案经过
张越律师收集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代偿凭证等完整证据,结合担保司法解释确定两名保证人平均分担风险,两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应诉。
案件结果
骆X归还 406763.34 元及对应利息;二、金X对骆X无法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责任。 裁判依据《民法典》700 条及担保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保证人代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同合同签约保证人平均分摊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