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涉案人员王某1(另案处理)在多地成立网络工作室,组织多人利用Telegram聊天软件接收上线指令,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频繁进行银行账户间资金转账。其间,于X受王某1组织,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参与上述活动,提供个人银行卡并操作转账。经审计,于X参与使用的5人5张银行卡转入资金合计4509万余元,转出4505万余元;参与使用的13人48张银行卡转入资金合计3.51亿余元,转出3.51亿余元。
2021年5月20日,于X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逮捕。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建议如能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否则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
(二)律师介入与辩护策略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阅卷及案件分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从犯地位:于X在共同犯罪中仅参与转账操作,未参与组织、管理,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坦白与认罪认罚:于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3. 积极退赃与缴纳罚金:于X家属积极配合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体现悔罪态度;
4. 家庭特殊情况:于X父亲去世多年,母亲身体状况不佳需人照顾,可酌情从轻考量。
二、案件总结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部分缴纳罚金等情节,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
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四万元)。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
三、律师价值
(一)精准定位辩护焦点,有效降低刑罚
杨威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梳理,明确于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同时,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推动法院在建议刑期下限基础上进一步从轻,最终刑期较原建议减少一个月。
(二)高效沟通协调,促成有利结果
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法院沟通,协助家属完成退赃及部分罚金缴纳,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为法院酌情从轻提供事实依据。同时,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其自愿、真实地签署具结书,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三)人文关怀与法律辩护结合
考虑到于X的家庭困难,律师在辩护中适当提出人文关怀请求,虽非法定从轻情节,但为法院综合考量提供了情感基础,体现了法律温度与辩护策略的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