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先供货,律师助力追回88万余元租赁款
一、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为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为某大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被告因承建某铁路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的需要,向原告租赁盘扣、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
由于项目工期紧张,原告在双方尚未正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出于合作诚意先行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后续原告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后邮寄给被告,但被告长期拖延盖章事宜,导致合同始终未能正式签署。
尽管如此,双方后续进行了对账确认,确认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总金额为133万余元。截至2024年5月11日,被告尚欠款项881239.63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尹绪梅律师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尹绪梅律师迅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证据链的构建: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律师通过对账记录、送货单、微信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的整理,成功构建了完整的租赁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的证据链条。
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除主张欠付租金881239.63元外,律师还主张了逾期付款利息(以LPR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策略的灵活运用: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尹绪梅律师积极与法院及对方沟通,推动调解进程,既争取回款效率,也为客户争取有利的付款条件。
三、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确认欠款金额:截至2024年5月11日,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881239.63元。
分期支付安排:
第一期: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440620元;
第二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440619.63元。
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争议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用分担:
案件受理费7064.48元,原告承担3064.48元,被告承担4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先供货、后补合同”的建筑租赁纠纷案件,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通过扎实的证据工作和灵活的调解策略,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明确的欠款确认、分期履行方案及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有效保障了客户的回款权益。
尹绪梅律师提醒:在建筑设备租赁业务中,即便因项目紧急无法及时签订正式合同,也应保留好对账单、送货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