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X(女)与刘X(男)原系夫妻,双方于2022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对房屋、车辆、债权等进行了分割。离婚后,黄X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刘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公司股权获得大额转让款,要求分割该笔款项共计249万元;同时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两个车位。
刘X(被告)委托冯静律师代理此案,认为黄X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且股权转让款在离婚前已由双方共同支配,黄X在离婚时对此知情并同意,不应再次分割。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制定如下应诉策略:
主张本案部分属于重复起诉:指出黄X在2022年4月的离婚起诉状中,已明确提及刘X收到股权转让款680余万元,并主张分割100万元。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且调解笔录中法官询问“还有无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回答“都没有”。黄X现就同一笔款项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举证证明股权转让款已实际支配且黄X知情并同意:通过梳理银行流水,证明刘X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已向黄X转账185万余元(其中一笔备注“感谢老婆为家里付出”),并为孩子支付学费30余万元、孝敬长辈20余万元、购买房屋等,上述支出均发生在离婚前,黄X在离婚时未提出异议。
针对车位提出合理分割方案:承认车位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意依法分割,但提出双方各得一个车位的合理建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采纳了冯静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
驳回黄X要求分割249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黄X在离婚诉讼中已明确知晓股权转让款的存在及金额,且对刘X的支出情况知情并认可,离婚调解时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现再次主张分割不予支持。
对两个车位进行分割:判决550号车位归黄X所有,549号车位归刘X所有,双方互负协助过户义务。
判决理由: 黄X在离婚诉讼中已明知股权转让款情况,且刘X在收到款项后向黄X转账、支付家庭开支等,黄X在调解离婚时未提出异议并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其主张近期才知晓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车位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