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4月
代理方:原告(债权继承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债权继承、高息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适用、以及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原告的父亲(已故,以下称“出借人”)与被告一之间存在两笔借款。第一笔发生于2015年4月7日,被告一向出借人借款48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年利率36%),每月付息14400元。同时,被告一及其配偶(被告二)承诺以其二人所购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XX某处房屋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出借人分别于2015年4月8日、4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30万元和18万元,合计48万元。
第二笔借款发生于2015年11月26日,被告一再次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出借人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该笔款项。双方未就第二笔借款的利率作出书面约定,但被告多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延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此后,被告一虽曾偿还部分利息(具体金额被告未能举证),但始终未归还本金。
出借人于2023年4月26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女)和唯一的儿子(即本案原告)。经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公证,配偶放弃对该债权的继承权,并将属于其本人的份额赠与儿子,最终原告依法继承了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全部债权。因被告长期未还本付息,原告委托本所何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支付截至2023年7月4日的利息9716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5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直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上述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被告一认可借款本金58万元属实,但认为利息过高,主张之前已按月利率3%偿还过很多笔款项,请求将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5%左右。被告二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四、案件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
1.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830933.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4日),并自2023年7月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
2.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3. 驳回原告关于被告二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1304元,被告一承担1307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五、案件总结
本案系继承遗产中的债权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未约定利率的借款能否主张利息、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后果等。
第一,关于48万元借款的利息认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对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息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24%计算(原约定月利率3%即年利率36%,超出24%部分不予支持),经核算为732111.79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4日为212.444.05元。两笔合计利息830933.92元。我方诉请中按年利率24%和15.4%计算,与法院认定基本一致,仅因精确计算天数略有差异,法院予以调整后支持了830933.92元,远超被告“利息过高”的抗辩预期。
第二,关于10万元借款的利息。 由于该笔借款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利率,我方主张应参照48万元借款的利率约定,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包括多份承诺书)均系针对原合同,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该10万元达成了利率合意,故未支持该笔借款的利息。本案提示,多笔借款应分别明确约定利率,避免举证困难。
第三,关于房屋抵押及配偶的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双方虽在协议中约定了以房屋作为抵押,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未设立,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被告二虽为被告一的配偶,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未支持对其个人及房屋的连带责任请求。本案提醒出借人:如约定不动产抵押,务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不生效。
第四,关于被告主张已偿还部分利息的举证责任。 被告一辩称已按3分月息偿还多笔利息,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第五,关于债权继承的合法性问题。 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通过公证方式取得全部债权,主体资格得到了法院确认。本案也反映出,在出借人去世后,继承人及时办理继承公证是顺利主张权利的前提。
六、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精准运用民间借贷利率分段计算规则,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83万余元利息及后续LPR四倍利息,远超被告预期。针对被告“已还高息”的抗辩,律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使被告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同时,律师向委托人明确指出抵押未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配偶债务举证难点,管理了诉讼预期。最终法院支持本息合计逾140万元,最大化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债权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