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及拆迁款分割纠纷案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二被告 XX、XX 系亲子关系。早年双方互换房屋居住使用,案涉房产登记在二被告名下,长期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还出资修建了附属用房。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后,双方约定案涉房产及后续置换新房产权由双方各占 50%,原告也配合办理了房屋置换相关手续并搬离房屋。但二被告私下撤销置换协议,选择货币补偿并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原告多次协商分割款项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拆迁款。原告委托蒋长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二被告当庭抗辩,称相关产权承诺是受原告欺骗、胁迫所出具,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分别提交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原告方提交产权承诺、居住使用及建房相关证据,佐证双方产权约定真实有效;二被告提交报警记录等材料,试图证明自身作出承诺并非真实意愿。法庭结合证据逐一核查案件细节,梳理房屋流转、协议签订、款项领取等完整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 370247 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法院认为,二被告自愿出具的产权分割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承诺系受欺骗、胁迫形成。结合房屋居住、附属用房建造情况,依法划分各项补偿款项归属,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后,确定最终应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