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XXXX) XX XX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60XXXX0419****。原告:XXX,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60XXXX0419****。原告:XX,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60XXXX0419****。原告:XL,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60XXXX0419****。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Z,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CSY, 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HLZ,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LF, 女,该卫生院医师。
原告 XXX、XXX、XX、XL 与被告 XX 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XX 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XZ、龚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HLZ、LF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死者 XXX 死亡赔偿金 853220 元、丧葬费 5728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0 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 年 4 月 28 日上午,XXX 之妻、XXX 等人之母 XXX 因咳嗽、发热到被告处就医,医生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扁桃体炎,随后开具处方并安排输液。XXX 在输注哌拉西林钠过程中出现严重不适,最终因过敏性休克、心跳呼吸骤停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未询问过敏史、疑似未做皮试、输液巡查缺位、抢救处置不当、疑似篡改处方等多项重大过错,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 XX 中心卫生院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已按要求完成皮试、及时发现病情并开展抢救,处方亦无修改。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司法鉴定机构因此退案,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且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超出标准,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患者 XXX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因咳嗽、发热就诊,被告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扁桃体炎并开具药物输液。输液约 30 分钟后,XXX 出现全身紫绀、四肢抽搐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推断为过敏性休克。原告方拒绝进行尸检,后续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死因无法确定为由不予受理鉴定。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出具评鉴意见,指出医方存在诊断依据不足、越级使用抗生素、抢救措施存在明显缺陷等问题,建议医方承担 30% 以内次要责任。
另查明,双方提交的处方笺仅手写部分存在差异,用药内容一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篡改处方;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未进行皮试。
本院认为:结合第三方专业评鉴意见及在案证据,被告诊疗行为存在多处不规范,该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关联,综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 30% 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 70% 责任。结合当地赔偿标准,核定丧葬费 57288 元、死亡赔偿金 85322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6000 元。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XX 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XXX、XXX、XX、XL 赔偿各项费用合计 279152.4 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