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女,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均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HXX, 男,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均脱敏。被告:L ZXX, 女,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均脱敏。
原告 XXX 与被告 HXX、L Z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被告 HX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L Z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 二被告偿还借款 80 万元及利息 8 万元;2. 二被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3. 二被告支付律师费 30000 元;4. 本案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3 年 2 月,两被告以投资工程为由借款,原告委托亲属转账 100 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还款计划。被告仅偿还 20 万元后便不再履约,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双方存在亲属关系,案涉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商议所借。
被告 HXX 辩称,案涉 100 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合作投资款、居间费用,相关项目中间人已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借条系受胁迫后补写,同时主张原告诉请利息超标、重复计息,律师费、配偶共同还款责任均无依据。
被告 L ZXX 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主张自身未参与借款、不知情,案涉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提交借条、转账明细、担保费发票、委托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交居间协议、承诺书、立案文书、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对双方证据依法组织质证并完成认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属关系。2023 年 2 月 14 日,原告委托亲属向 HXX 转账 100 万元,转账备注相关工程合作款。同日 HXX 出具借条,确认借款 10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 5 个半月、借期利息 8 万元及还款节点,后续仅归还本金 20 万元。原告因本案支出保全保函费、律师服务费。
本院认为,借条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主张款项为投资款,但无合作投资协议及原告参与投资的证据,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双方约定借期利息超出法定上限,依法予以调整;原告主张复利、高额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律师费、保全保函费由违约方承担,该两项诉求予以驳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L ZXX 知晓、追认借款,亦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HXX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00000 元及借期利息 66916.67 元;二、被告 HXX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 8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3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审判员书记员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原文法条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