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脱敏案号)
原告: XXX, 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WX, 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律所律师,律所名称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CT, 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脱敏。系被告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原告 XXX 与被告 W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被告 W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CT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原、被告离婚;2. 判决婚生子 MZL 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 1500 元抚养费,被告可于每周周末探视儿子一次;3. 判决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向被告支付对价;4.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频繁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人共同购置房产,原告称曾向母亲借款用于支付房屋首付,贷款由自己工资偿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分割时扣除。后原告母亲患病,被告未尽到相应家庭责任,双方矛盾加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 WX 辩称,同意离婚。其主张房屋实际购价与原告诉称不符,首付款有部分由自己支付,分割房产应按实际出资及房屋现状核算;不同意原告诉请的抚养费标准,并提出己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同时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存款,认为原告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原告为在职干警,被告为在职教师,二人收入情况明确,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引发诉讼。双方婚内共同购置房产,约定首付与贷款支付方式,截至对应时间已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现价值。原告母亲曾向原告多笔转账,原告出具借条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仅冻结原告名下少量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二人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结合双方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并享有每周周末探视权。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因借条无被告签字、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该笔款项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双方出资及贡献比例,酌定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承担,原告向被告支付对应房屋补偿款。现有可查实的夫妻共同存款依法平分,被告主张的大额存款及离婚经济补偿,因无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 XXX 与被告 WX 离婚;二、婚生子 MZL 由原告 XXX 抚养,被告 WX 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享有每周周末探视权,原告予以协助;三、案涉房产归原告 XXX 所有,剩余房贷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配合办理过户,原告限期内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四、原告限期内向被告支付分割后的共同存款;五、驳回原告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 W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各方诉求及败诉情况依法分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审判人员信息脱敏人民陪审员信息脱敏人民陪审员信息脱敏二 0 二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司法辅助人员信息脱敏文书记录人员信息脱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原文法条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