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XX)
原告: XXX, 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XX。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企业名称XX,住所地信息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XX,该公司员工。
原告 XXX 与被告某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的委托代理人龚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 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 540462 元;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50000 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案涉商铺,并明确付款、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等相关事项。原告已按约定全额付清房款,但被告始终未配合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认购书,由被告返还房款、定金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第一,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诉求;第二,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被告一直愿意配合签约;第三,原告诉请解除合同、退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均无法律依据,原告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原告向本院提交认购书、收款收据、银行流水、亲属关系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交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明确商铺信息、总价款、分期付款节点及签约规则。原告委托亲属分两笔全额付清房款(含定金)。截至庭审结束,双方始终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退房,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起诉是否超诉讼时效、认购书能否解除、未签约的责任归属、定金与利息如何认定。本院认为:案涉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物权期待权处于持续状态,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预约合同不具备强制缔约效力,原告主张解除认购书、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拒绝签约的违约行为,故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需退还原告已交定金。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 540462 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定金 50000 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姓名XX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