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曾就某铁路S1线项目签订《物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因S2线项目工期紧急,被告要求原告为S2线乐清市内的多个站点提供栏板、栏杆、门等设备的供应及安装服务,双方约定先施工后补签合同手续。原告按约完成设备供应及安装,S2线于2023年8月26日正式运营。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及价格,被告应付合同款共计3.671.524.2元,被告仅支付1.016.673元,尚欠2.739.257.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合同总价不认可,双方未就单价达成一致;原告施工存在延误;逾期利息起算点应为2023年8月26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23年4月14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询价单、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加盖了双方公章(被告方为项目经理部公章),载明了各项产品的综合单价;双方确认了四站工程量清单,写明“以上为现场施工量、结算工程量不得超图纸量”。经核算,被告应付总款项为3.735.646.52元,扣除已付款后未付款项为2.718.973.52元。法院认定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已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及时支付款项。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无书面合同仍成功维权: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彭青春律师通过《询价单、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加盖被告项目经理部公章)、工程量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已就单价、工程量达成合意,合同关系成立。
项目经理部公章效力被认定:被告辩称《询价单》所盖项目经理部公章仅为骑缝章、不具效力。彭青春律师援引双方此前S1项目合同惯例(同样使用项目经理部公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公章可用于确定合同价款。
价格变更未达成一致,按原价执行:原告曾提出新价格表但附有条件(开具普票),被告未同意。律师依据《民法典》第544条主张变更内容未明确视为未变更,法院采纳,驳回被告的司法鉴定申请。
工程量“不得超图纸量”的合理认定:双方约定结算工程量不得超图纸量,律师精准核算,将超出图纸量的部分主动扣除,避免了对方以此为由拖延付款,法院最终认定未付款2.718.973.52元。
逾期利息起算点调整但实质获胜: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2023年4月14日起算,但采纳了被告提出的2023年8月26日(项目正式运营日)作为起算点,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绝大部分本金及合理利息。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在无正式书面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询价单》、工程量清单、微信记录等证据链,成功证明双方已就单价、工程量达成合意,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律师精准援引法律驳斥被告关于公章效力及价格变更的抗辩,主动调整工程量避免争议,为当事人追回欠款27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材公司款项2.718.973.52元及逾期利息(以2.688.973.5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7.03元,原告负担106.33元,被告负担14.250.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