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与赵XX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赵XX、赵XX、苑XX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李XX受伤。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李XX于2025年8月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八千余元。一审法院以纠纷发生于2022年1月2日、李XX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李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诉讼时效应从治疗终结之日(2022年1月13日)起算,且其通过报案、公安机关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未超时效。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XX于发生打架当日报警,因损失尚未确定,当时不能主张民事赔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主持调解,李XX通过公安机关向侵权人主张民事权利,因侵权人拒绝赔偿,公安机关方作出行政处罚。诉讼时效应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日(2022年8月9日)中断,李XX于2025年8月1日起诉,未超诉讼时效。一审认定诉讼时效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根据纠纷发生事实及客观情况,酌定侵权人承担60%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赵XX、赵XX、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XX各项损失五千余元;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