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案号:(脱敏)上诉人 (原审被告):某地人民政府,住所地(脱敏)。法定代表人:W L W。委托代理人:C J、B Y G,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某地产公司,住所地(脱敏)。法定代表人:L YXX。委托代理人:G L G、J Q H,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某地产公司,住所地(脱敏)。法定代表人:L L Z。委托代理人:YLL、杨馨,辽宁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土分局,住所地(脱敏)。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Z M,该单位工作人员;Z H W,律师。
本案系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纠纷,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两方上诉人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
案件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两家企业先后报名竞买,挂牌结束后转入现场竞价,最终被上诉人成为地块竞得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另一竞买企业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成交确认书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复议决定证据不足、程序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多项问题。
二审法院全面审理后,认定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二上诉人分担。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脱敏)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