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辽 02 民终 XXXX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L,女,1977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乡 XX 村 XX 屯 XX 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L D S,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街道 XX 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 Z,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 F D,XX(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珠,XX(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 XXX L、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 (XXXX) 辽 0283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 2021 年 5 月 17 日立案,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 L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违约金判项,改判开发商全额支付诉求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由开发商承担。理由:开发商设置弃权确认书阻碍办证,张贴公告不构成有效通知,一审违约金截止时间认定错误,诉讼费分担不合理。
开发商答辩并上诉:不同意购房者上诉,上诉请求调低违约金至备案完成之日止。主张已按期完成初始备案,无主动通知义务,购房者未主动申请办证,逾期责任自行承担。
XXX L 一审诉请:1、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2、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9524.44 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 278764 元,2016 年 8 月 3 日交付。合同约定交房 360 日内开发商提交备案资料,逾期按年 1% 支付违约金。开发商 2017 年底完成备案,2019 年 6 月 20 日在小区张贴办证公告。购房者提交录音主张开发商要求签署免责确认书才配合办证,开发商对录音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有效告知办证事宜,构成违约,以 2017 年 8 月 4 日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计算违约金 5231.60 元,判令开发商协助办证并支付该笔违约金,诉讼费分配存在瑕疵。
二审中,购房者提交新判决书、录音、证人证言,法院均不予采信;开发商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核心为违约金截止时间。开发商完成备案后负有合理告知义务,无证据证明 2019 年 6 月 20 日前完成有效通知;购房者未能充分举证开发商强制签署免责文件,一审以张贴公告日作为违约金截止节点并无不当。一审诉讼费分担有误,二审予以纠正,双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 2812 元,由 XXX L 负担 25 元,XX公司负担 278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双方各负担 5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R W
审判员:L D Y、J C Y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C T 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