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腰椎间盘突出在某市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右足下垂,神经电生理检查提示右腓总神经重度损伤,经三个月康复治疗后仍遗留轻度足下垂,构成八级伤残。认为院方术中操作存在过失,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8万元。
办案经过
接案后调取全部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发现该院同期同类手术已常规使用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设备,但手术当日该设备未被启用。经某市医学会鉴定,院方在有条件使用监测设备的情况下未予使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参与度为75%——85%。庭审中代理人围绕"术前风险告知不能免除术中谨慎注意义务"展开论证。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3万元,采纳80%的过错参与度。
法院认为,知情同意书的风险告知不构成医方免于承担术中过失责任的依据,院方未使用可用的神经监测设备偏离了当时诊疗常规。被告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