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12 月
代理方:被告(劳动者)
案件详情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于 2018 年 9 月入职本地食品企业,双方连续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从普工逐步调整为技术员,薪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岗位补贴。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岗位需经双方协商一致。2025 年 7 月,企业单方作出处罚决定,将劳动者从技术员降级为普工,同步下调绩效工资与岗位补贴,实际减少劳动报酬。
劳动者多次向企业提交申辩书、补发工资申请,企业均未作出实质性回应。2025 年 9 月,劳动者以企业单方调岗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企业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随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食品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该食品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主张:调岗降薪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工作懈怠、扰乱团队秩序,处罚有事实依据,薪资调整符合岗位标准,不存在克扣工资,劳动者属于主动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我方作为劳动者代理人应诉。庭审中,我方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申辩材料、离职通知、仲裁文书等全套证据。核心抗辩: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变更需双方协商,企业单方调岗降薪,违反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二,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第三,薪资实际减少,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被迫离职,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同时依法核算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金额。
我方答辩请求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解除;
判令原告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岗位、薪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原告单方调岗降薪,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判令食品企业支付约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边界问题。代理过程中,我固定劳动合同、薪资变动、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单方调岗降薪的违法性。结合劳动法律条文,论证劳动者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面对企业 “行使用工自主权” 的抗辩,从举证责任、合同约定、法律强制性规定多角度予以反驳。一审全面胜诉,依法维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企业用工管理的合法边界。
律师价值
固定完整证据链,界定企业用工自主权边界,论证单方调岗降薪违法。一审胜诉,帮助劳动者拿到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