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务工卷入偷越边境与诈骗案沦为网逃,专业辩护厘清事实成功撤案
结果:公安全面采纳律师意见,直接作出撤案决定,夏X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夏X涉嫌偷越国(边)境案和诈骗案案件基本情况:
夏X于2018年和多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前往境外某园区从事保安工作。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其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件办理过程:
夏X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被列为网逃,在其回国后一直被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便提出无罪意见。因对境外诈骗严厉惩处,检察院在批捕阶段对其批准逮捕。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提出本案因“已过追诉时效、夏X不构成诈骗罪且该案不属于情节严重”为由的无罪意见。在与检察院进行多次沟通后,检察院将该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时直接作出撤案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条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