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张XX,男,1XX2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XX0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某3X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X月X日起至结清之日止以3X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X月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2月双方约定于2022年X月至X月订婚,为了顺利缔结婚姻,原告在此期间向被告转账共计3X000元,后被告于2022年X月提出分手。现因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的支出明显不符合被告的日常消费习惯及经济能力,该支出是建立在缔结婚姻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在男女恋爱期间互相赠与中发生较大价值的财物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被告理应返还。综上所述,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商议于2022年X月至X月期间订婚。恋爱期间,扣除具有特别意义的转账金额及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原告多次向被告转款合计3X000元(2021年12月12日某宝转款2X000元、2021年12月2X日先后某信转款X000元、2022年1月31日某宝转款3000元)。2022年X月,原、被告双方分手。
原告提供某信聊天截屏欲证明被告承诺若双方分手偿还款项。
本院认为,恋爱期间,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要求返还。本案中,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原系恋爱关系,根据双方某信聊天截屏可知,二人曾商议订婚事宜,原告向被告多次转款,部分小额及特殊意义的转款,符合情侣在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合理范围,但大额转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现双方已分手,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该部分转款,被告应予返还。关于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XX3X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X2.X元,由被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