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案情简介
原告李X起诉汪X民间借贷纠纷,主张汪X工程款周转累计借款 XXX 元,持有汪X出具借条及银行流水;被告汪X委托石莉莉律师应诉,抗辩双方实为三人合伙施工关系,涉案款项属于合伙出资,借条是受逼迫出具,合伙尚未清算,不应按借款处理,另有合作股份协议书、转账记录佐证合伙事实。
办案经过
石莉莉律师梳理合伙协议、三方资金往来、被告住院病历等全部证据,庭审重点区分合伙出资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指出涉案钱款均用于合伙项目,案外人权益牵涉其中,未清算前提下不能单独认定为个人借款,完整提交抗辩逻辑与证据链。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律师抗辩观点,认为原被告存在合伙协议,资金往来混杂合伙出资,未完成合伙清算无法单独定性借贷,依据民诉法举证规则,驳回原告全部还款诉求,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