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 川 0921 民初 XXXX 号
原告:王XX ,1958 年出生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 黄仲彬律师,
被告:小X(为王XX亲侄儿), 男,汉族,1978 年出生人,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特殊关系,且中间有多重原因,导致,原告王XX于借款发生时隔六七年后的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王XX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 48 万元及利息 464,090 元 。
具体情况是原告为一个装饰装修从业老师傅,被告为广告企业从业人员。2011 年初,被告提出与原告共同投资购置门面出租,原告基于亲情同意,双方选定当地一处商铺,面积约 50㎡, 单价约 18000 元 /㎡。原告分多次现金交付合计 23 万元左右,购置事宜全部由被告独自办理,被告从未告知原告商铺购置、收租相关情况。
2017 年底原告得知被告私自出售共有商铺,遂多次协商后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 40 万元,2018 年 3 月 15 日出具 40 万元借条,约定月息 5000 元。2018 年 4 月 1 日被告因其他投资又向原告借款 8 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 年双方两次重新结算,分别出具借条确认两笔借款及未结清利息。结算后被告仅支付利息 约7万元,本息长期拖欠,原告遂起诉维权。
在人民法院审理中,经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确认被告共计欠款本息合计70余万元 (本金 40余万 元,利息 30余万 元,,按调解后每月支付1万元的方式向原告还款。
调解书送达后,双方没有异议,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