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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二审翻盘!王丽霞律师据理力争追加总包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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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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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霞律师梳理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结算单、生效裁判等完整证据,厘清多层转包法律关系,援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二审成功改判,判令转包人与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利息,全额支持保全费用,切实维护实际施工人合法债权。

案件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XX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XX,男,基础身份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WY,某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XX,男,住址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脱敏。

法定代表人:C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BJ,外地律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LSH,男,住址信息脱敏。

上诉人 XX 因与被上诉人 XX、某建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 LSH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以庭询方式开庭审理。上诉人代理人 WY、被上诉人 XX 代理人王丽霞、某建筑公司代理人 BJ 到庭,原审第三人 LSH 经传唤未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XX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付款、付息、承担保全费判项,驳回 XX 全部诉求,一二审诉讼费由 XX 承担。理由:1. 案涉劳务合同各工种为并列独立乙方,XX 与 XX 不存在转包关系,仅为发包方指定统一领款代表人;2.XX 直接与建筑公司对接施工、结算、领款,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XXX 无工程款结算授权,结算单对 XX 无约束力;shtu 未从 XX 班组工程款获利,无付款义务;5. 一审混淆共同分包与转包,适用法律错误,突破合同相对性判令 XX 付款无依据。

XX 答辩:一审认定 XX 承担付款责任无误,但一审免除建筑公司连带责任存在错误。1.XX 系案涉劳务合同唯一乙方,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全部班组债务,LSH 系 XX 全权受托人,结算效力约束 XX;2. 建筑公司直接下达施工指令、发放工资、出具付清工资承诺书,构成事实发包及债务加入,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某建筑公司答辩:一审事实认定无误,相关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XX 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审第三人 LSH 未到庭,无书面意见。

XX 一审诉讼请求:1. 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 257437 元;2. 支付 2022.10.2 至 2025.2.1 逾期利息 23812 元;3. 支付 2025.2.2 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利息;4.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事实

某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 XX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名称脱敏,合同区分瓦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四个班组,XX 在乙方主位置签字,XX 在木工班组栏签字,约定各工种固定单价,工资由甲方专户代发。

XX 出具承诺书,自认整体承包项目,各班组单价由其自行确定,所有班组纠纷由其全部承担。

XX 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 LSH 处理项目劳务管理、工资发放全部事宜。2022.10.1 LSH 与 XX 结算,确认木工班组总工程款、已借支金额,尚欠款项扣减建筑公司后续代付工资后剩余 257857 元,XX 自愿主张 257437 元。

另案生效判决确认 XXX承包身份,并判令 XX 向该建筑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XX 为维权支出保全申请费 1926.25 元、保全保险费 600 元。

一审法院观点

XX 无施工资质,案涉分包合同无效;XX 为总包方,XX 系其转包木工班组,双方成立事实分包关系;建筑公司转账备注 “代发工资”,仅履行总包管理义务,不属于 XX 直接合同相对方;LSH 系 XX 授权代理人,结算单有效,XX 应支付劳务费、利息、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非必要支出不予支持;依据合同相对性,驳回 XX 要求建筑公司共同付款的诉求。

一审判决:1.XX 支付 XX 劳务费 257437 元;2.XX 支付利息 21161.32 元,并按 LPR 支付后续利息;3.XX 承担保全申请费 1926.25 元;4. 驳回 XX 其余诉求。

二审查明事实

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案争议焦点:1.XX 与 XX 是否存在转包关系;XXX 出具的结算单是否约束 XX;3. 建筑公司是否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二审法院评析:

合同因 XX 无资质无效,但 XX 完成木工施工,XX 作为转包人,负有折价补偿付款义务,一审该认定予以维持。

XX 书面全权委托 LSH 处理项目全部劳务、工资事宜,XX 有理由相信 LSH 具备结算权限,XX 无证据证明 XX 明知越权,结算清单合法有效。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转包人拖欠农民工劳务款,总包单位应先行清偿,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需与 XX 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一审免除总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第三项(XX 支付保全申请费 1926.25 元);

撤销一审第四项驳回其余诉求判项;

变更第一项:某建筑公司、XX 共同向 XX 支付劳务费 257437 元;

变更第二项:某建筑公司、XX 共同支付利息 21161.32 元,并以 257437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支付 2025.2.2 至款项付清之日利息;

驳回 XX 其他上诉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二审诉讼费按比例由 XX、建筑公司、XX 分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身份信息全部脱敏,喀什地区中XX名称保留。

文书落款日期保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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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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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新疆农业大学英语专业,获学士学位,在校期间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毕业后曾就职于乌鲁木齐市一家翻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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